有關假日廣場之爭議:
1.公開招標案既已招標出去,為何局長還干預得標廠商人士的執行?局長介入更換廠商既定之節目,使其免於負擔應付之活動費用,這有無圖利廠商之嫌?
2.人二再現 綠色恐怖
①機關用律師函予所屬員工,在法定回復期間,竟召開人評會議?違反法定所給予人民的時效性。
②議處員工的理由:竟然是所謂的"消極的資訊提供"及"不作為"約束其眷屬言行。此舉不啻是違反憲法人人平等之原則。
③利用長官職權,繕寫聲明書要求員工簽署,此舉是否以強暴、脅迫、監管、其作出違反其自由意願之事,涉及妨害人民自由?
④局內公務資訊其機密等級是否明確?非機密之可公開資訊亦不得談論,是否嵌制人民言論自由?
⑤公部門所為之處分,應依法行政,而非為一人獨裁設事,請將此案專案調查,絕不容許人二再現,綠色恐怖出現在桃園市政府之各機關內。